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华坪县**镇**村委**组**号。于2009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2004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罪,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5000.00元,于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从围墙潜入被害人张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在逃离时被张某乙发现,被告人龚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张某乙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逃出后,经家属规劝,被告人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华坪县公安局侦查员对其盗窃的现金进行清点共计146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现金1465.90元;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3.证人张某甲、秦某某证实;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华公鉴(法损)字(2020)056号鉴定书;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张某乙家实施盗窃,在逃离现场时被及时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刘永梅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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