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81987********,苗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戴一黑色口罩在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号**连锁酒店前台,持一把剪刀威胁被害人陈某某将钱交出来,陈某某反抗并拿对讲机呼救,龚某某见状抢过对讲机扔在地上,然后将陈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个黑色背包(价值约50元)抢走,背包内有身份证、雨伞(价值约15元)等物品。得手后,龚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2018年12月31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拘留所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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