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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招摇撞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1995年4月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武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2年12月19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武清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5日本院以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宝坻区大白庄镇冯某某经营的彩票站内,冒充大白庄镇政府工作人员骗取冯某某信任后,以镇书记在饭店吃饭没钱结账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600元。

2019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路与大新路交口处,租乘李某某出租车,谎称自己是新开口镇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去给各村困难户发放慰问品,骗取李某某信任后,以需要办理其它事未带钱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40元,且商定60元车费未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鉴定意见;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羁押于宝坻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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