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8〕652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7********,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屋前屋后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一直协商未果。2018年9月3日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再次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龚某某倒了两桶大粪泼到王某甲家外墙,被害人王某甲为了报复也泼了几瓢大粪到龚某某家堂屋里,被告人龚某某发现后,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用木棍和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甲的头部和胸部,致被害人王某甲的头部和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钝性外力致左侧5、6、7、8、9肋骨骨折(其中左侧6、7、8肋骨两处骨折)、头皮裂创,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被桃江县花果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证人莫某甲、徐某某、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何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报告单、情况说明等书证;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6、出警视频、讯问视频;7、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