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的妻子车某某及家人因房租问题,与被害人何某某的家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双方互有损伤。被告人龚某某因此对被害人何某某及其家人产生不满。同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带车某某等人到医院治疗期间,车某某接到何某某要到租住房内搬东西的电话,后龚某某、车某某赶回家门前,再次与何某某发生争吵,车某某上前扯住何某某头发,龚某某用脚踢踹何某某颈部、胸部、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击打何某某身体,致何某某手中婴儿刘某某落地,何某某同行的吴某某见状上前欲抱起刘某某,何某某又拽住吴某某头发,龚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根电棍击打吴某某身体,汪某某看到后欲抱起刘某某,龚某某又从地上捡起另一块砖头击打汪某某头部。后何某某电话报警致案发。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及左肩胛骨喙突骨骨折均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及双眼挫伤均为轻微伤。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枕部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闵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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