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在高州市**街道**镇**村与邻居梁某某因电线杆移动的位置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龚某某推梁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嘉璇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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