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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高州市**街道**镇**村与邻居梁某某因电线杆移动的位置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龚某某推梁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嘉璇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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