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9时许,在高碑店市**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龚某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代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致代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赔偿谅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检察官助理:罗琳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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