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租住于万安县**区**廉租房,务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通过手机QQ向被害人刘某某发送侮辱、辱骂信息,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龚某某理论,被龚某某将联系方式拉黑。10月5日中午,刘某某到龚某某家中要求赔礼道歉,因言语冲突,刘某某先后与龚某某儿子朱某甲、前夫朱某乙发生争执和互相扭扯,朱某乙联系龚某某回来处理此事。刘某某在门外等到龚某某回来后,被告人龚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拉扯推搡过程中,刘某某先后三次被摔倒在地并被龚某某压在身下,刘某某因背部着地倒在路坎上致腰椎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离。2020年10月7日经万安阳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第2腰椎左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承诺依法赔偿并已支付1000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取保侯审文书、人口信息、违法记录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手机截图、收条、社会评估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朱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万安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朱某乙、朱某甲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支付1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文新
检察官助理:刘淑真
黄 琦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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