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30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因怀疑儿媳邓某某与齐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开车来到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小区寻找齐某某。16时许,齐某某开车回到该小区,行至住宅楼**楼的楼梯拐角处时,尾随其后的龚某某冲上前用拳头击打齐某某的头面部致其倒地受伤,齐某某的妻子听到动静后出门查看,龚某某趁机离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7日,龚某某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到该所接受讯问。
2020年6月22日,龚某某与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龚某某赔偿齐某某人身损失共计2万元人民币,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龚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疫情期间龚某某殴打他人未执行拘留的情况说明》、《关于龚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686号);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