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不起诉;2016年1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案,2019年12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6至5月25日、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4月26日、2020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甲与廖某某(另案处理)、彭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前往桂阳县**镇**村宋某甲(另案处理)家拜年时,宋某甲称被本村村民宋某乙和其外孙彭某丙打伤。随后,四人前往位于**镇**村的被害人彭某丙家“讨说法”时,在**村**公祠处遇到彭某丙。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扭打。被告人龚某甲用拳头将彭某丙鼻部打伤,经鉴定,彭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龚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彭某丙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合计47000元,并取得了彭某丙的谅解。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龚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路**号冯悦工业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廖某某、彭某甲、宋某乙、彭某乙、欧某甲、欧某乙、彭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阿梅
检察官助理:欧阳凯铃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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