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上午7时许,在涿州市**镇**村龚某甲家门口附近,龚某甲与龚某乙一家三口因停车占道问题发生言语冲突。龚某甲驾驶自家蓝色50拖拉机头意图将龚某乙、龚某丙撞死,其将龚某乙撞到在石头堆上,因龚某丙及时躲开未撞到。经鉴定,龚某乙、龚某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审讯视频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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