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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组,住湖南省双峰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伙同其夫胡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将附有被害人殷某某头像的合成淫秽照片的敲诈信寄至被害人单位,信中声称掌握其不光彩视频,以将视频及照片寄至纪检部门、上传互联网、在其家及单位周围张贴等手段相威胁,向其勒索人民币30.7万元。被害人殷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收信后当即报案。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主动到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石牛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敲诈信、扣押物品;2.书证:敲诈信、破案报告、同案犯胡某某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录像等;7.其他材料:被告人龚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要挟的方法敲诈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迎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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