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楼**楼**室。被告人龚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21日被河北省丰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长城”牌冀******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一条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个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黄某甲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黄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龚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5、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曾经故意犯罪,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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