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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7〕34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01********281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贵州省贵阳市**园**号**栋**单元**号。系**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6日20时17分,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俩号牌为贵A****8的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金元路5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证实被告人龚某某的血样里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0.95mg/lOO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龚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强

2017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857****)。

2.随案移送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散页贰张,交办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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