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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54********,汉族,大专文化,原云南省**厅**处退休职工(调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附5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执行留置,于2020年4月7日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至2020年7月7日,于2020年6月2日经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延长至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四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6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崔艳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受贿事实

(一)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宣威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宣威市*****包装厂法人代表叶某某(另案处理)在企业审批方面提供帮助,1998年7月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位于曲靖市**小区**组团**栋**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7.6956万元。

(二)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担任宣威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宣威市****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其在承接***水库等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帮助贿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

1.2004年至2008年春节、中秋节,多次收受陶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11月,收受陶某某以现金支票方式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

2008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其与时任云南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陶某甲(另案处理)之间长期相互扶持、交往密切的关系,通过介绍认识、沟通协调等方式,促使陶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省**公司收购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过程中给予关照,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龚某某先后7次收受叶某某为感谢其给予帮助贿送人民币共计305.11万元。

(一)2009年1月,龚某某收受叶某某为其儿子龚某甲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4.98万元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一辆。

(二)2009年4月,龚某某与妻子叶某甲协商离婚时,叶某某通过银行转帐为其支付叶某甲人民币97万元离婚补偿费。

(三)2009年8月,龚某某收受叶某某通过存入其侄女段某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60万元。

(四)2009年12月,龚某某与特定关系人袁某乙分手时,叶某某为其支付袁某乙现金人民币15万元补偿费。

(五)2010年1月,龚某某在昆明**斯巴鲁4S店购买斯巴鲁敖虎车时,叶某某为其支付人民币30万元购车款。

(六)2010年2月,龚某某分两次收受叶某某以云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红的名义贿送的共计人民币18.13万元,分别为现金人民币8.13万元和银行转账人民币10万元。

(七)2011年4月,龚某某购买昆明市***小区房产时,收受叶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贿送人民币6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尾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重要问题线索分流办理呈批表、普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通知书、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决定书、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龚某某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宣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关于宣威市**局残联办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批复关于杨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命的决定、宣威市**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龚某某干部任免职审批表、干部退休呈报表、云南省**厅关于办理龚某某同志确定副调研员职务相关手续的请示、云南省人事厅调干通知、干部调动审批表涉案人员相关材料宣威市****包装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宣威市*****包装厂社会企业证书相关资料曲靖市**组团11幢第**层**号房产登记信息及相关材料、情况说明、账号交易凭证、宣威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表及合同、建材开采及加工供水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拟提请一届五次董事会审议收购云南**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控股开发陆良县大理石资源的请示、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私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云南**实业公司章程(修订稿)、股东会决议、股东出资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监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关于云南**实业有限公司原有资产确认书、投资重组云南**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书、附件、云南云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离婚证、叶某某借条、叶某乙农行账户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叶某乙农行账户交易凭证、叶某甲农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资料、交易凭证、农村信用社账户:62236903********、19000000*******、19000025********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叶某甲农行账户62284508600********、段某某中国银行账户91979800102********消费相关凭证、房屋信息查询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及龚某乙贷款60万元银行凭证、段某某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资料、段某某中国银行账号1372********交易流水及交易凭证相关材料、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在云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流水及交易30万的交易凭证、王某某云A6****车辆相关资料、王某某购车相关凭证、云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龚某某收到叶某某81300元的收条、龚某某和余某某交易10万交易凭证、龚某某中国工商银行20万元交易凭证相关资料、昆明市***小区组团**幢**单元**层**号房产登纪信息及交易凭证相关资料、叶某某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 62236902********银行流水及交易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甲、叶某某、陶某某、路某某、张某某、龚某乙、张某甲、刘某某、龚某甲、龚某丙、王某某、王某甲、叶某甲、段某某、袁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其与云南省水投公司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陶某甲的密切关系,通过陶某甲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款人民币69万元现暂存于中国共产党普洱市纪委专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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