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4日转为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在云梦县**镇**小区一麻将室看人打麻将时,发现麻将室外被害人余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没有上锁,龚某甲趁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推行盗走,藏匿于附近其兄龚某乙家私房的车库内。同日20时许,云梦县公安局义堂派出所民警在龚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兄龚某乙家车库中查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8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龚某甲予以谅解,龚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盗电动车照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依建华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英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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