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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滥伐林木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茶店镇******号。 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农历2016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在路过勉县茶店镇余家湾村十组小湾刘某某家的一片自留山山林时与刘某某口头商定先将该自留山上的树以11000元购买,事后再将刘某某家的另一片自留山上的树以18000元购买。农历2016年腊月24日龚某某安排工人石某某、陈某某等人去小湾刘某某家的林地内砍伐树木,刘某某以没有支付11000元现金为由,不同意砍伐。龚某某得知后,就找到刘某某进行协商,称自己投资太大现在没有现金支付,提出砍伐时让刘某某守在现场,有收入了刘某某可以先收一些钱,刘某某表示同意。

2017年2月4日(农历2017年正月初八)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龚某某在没有办理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朱某某、孟某某、陈某某等人去小湾刘某某家的林地内砍伐树木,并约叫刘某某到现场帮忙装车。期间,累计砍伐了刘某某林地中的树木570株,其中,部分树木已被砍伐、截材、装车,并用三轮农用车将木材运至茶店镇**村关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等处出售。

2017年2月10日,因群众举报,民警赶到现场查处,龚某某等人才停止非法采伐。

2017年3月1日,经勉县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意见为:砍伐位置为勉县茶店镇余家湾村十组小湾;林地类型为乔木林,林木权属为村民个人所有。砍伐树种为栎类、阔杂,属中龄林。经当事人指认现场检尺伐桩570根,其中阔杂8株,其余为栎类。伐桩直径8-40cm,伐桩高6-30cm。经计算,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3.298立方米,面积0.3832公顷(5.75亩),采伐方式为皆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自己购买的林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依然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3.2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华

2018年8月8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举证提纲、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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