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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夏至2019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明知吕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无农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委托吕某甲、李某甲等人冒用其他厂家、产品名称等生产假农药产品,利用其经营的石家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安某某、李某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26535元。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龚某某位于栾城区**镇**村的库房内,查获大量库存农药产品。经鉴定,部分农药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未销售的不合格农药产品和假农药产品货值共计4757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人安某某、张某某、吕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新刚

2020年1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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