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栋**室。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受理了驾驶员陈某某、封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王某甲、颜某某、谌某某、蔡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徐某甲等十四人的委托帮助驾驶员办理驾驶证由外省转入益阳的业务。在办理转入业务的过程中龚某某利用交警队办理外省转入驾驶证当天的扣分不会记录的这个漏洞,在未经得驾驶员同意的情况下复印了驾驶员提供的驾驶证、身份证,使用他们的驾驶证给他人扣分,以卖分的形式获利,分别扣分12分至23分不等,共扣除263分,从中获利3万余元。
由于系统漏洞,当时并未发现异常,陈某某等十四本由外省转入益阳的驾驶证当时均能正常使用。2018年交警队系统升级后,这些原本没有显示出来的扣分重新扣到这些对应的驾驶证上面,致使驾驶员陈某某等十四人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龚某某知道事情败露后设法补救,又在未经得驾驶员陈某某等十四人的同意下利用手中先前掌握的驾驶员身份证信息伪造陈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再通过网上中介将这些驾驶证转入至江西省景德镇市,意图再次通过系统漏洞消除掉这些扣分,但并无效果,致使多名驾驶员驾驶证仍处于扣分禁用并在江西省未转回的状态。
案发后,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陈某某、封某某、吴某某等14人驾驶证被扣分记录及转入江西省景德镇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驾驶证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档案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刘某丙、徐某乙、彭某某、唐某某、谌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盗用多人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出售他人驾驶证积分非法获利,让多人驾驶证处于禁用状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诚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地候审,电话:137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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