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因盗窃,于2017年5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9年5月1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柘城县远襄镇西街村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西街超市内,盗窃1条中华(软)香烟、1条黄金叶(M)香烟。
2、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坞墙村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便民超市内,盗窃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
3、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在虞城县界沟镇界沟村中心十字街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便民超市内,盗窃1条中华(软)香烟、1条黄金叶(浓香细支)香烟、1条芙蓉王(硬细支)香烟、8盒钻石(荷花细支)香烟。
4、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柘城县马集乡索固堆村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干菜超市内,盗窃1条黄鹤楼(软蓝)香烟、2条黄金叶(M)香烟。
5、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龚某某在虞城县谷熟镇中心街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谷熟生活超市内,盗窃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
经虞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被告人龚某某盗窃香烟价值共计3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李某乙、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颖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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