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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1********,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组。2011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诉讼代理人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1 日,本县城关镇**小区的张某甲,电话向被告人龚某索要1000 余元欠款,并让龚某将欠款还到其父亲张某乙的信用卡内,龚某同意后即要求张某甲将其父亲的身份证、银行卡通过微信传过来,并向张某甲索要了张某乙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随后龚某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张某乙的支付宝账号,用支付宝花呗套现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还给张某甲,然后分四笔将花呗可用额度2996. 92元充值到自己手机中的“决战卡五星”APP上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光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08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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