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龚**,男性,1992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920428****,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江镇金盏村委会甸头村民小组*****号。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龚**窜至罗平县罗雄街道金海岸华庭小区,先后翻窗进入高**、 王*、邓**、钱**、杜**、钱**等六户人家中实施盗窃,盗走邓**家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钱**家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盗走钱**家现金人民币1600余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高**、 王*、邓**、钱**、杜**、钱**陈述;2.被告人龚**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龚**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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