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至7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在上蔡县**街**服饰批发城内多次实施盗窃。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龚某某在上蔡县**街**服饰批发城内盗窃**牌黑色女式凉鞋一双。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双鞋价值人民币69元。
2、2020年6月17日,龚某某在上蔡县**街**服饰批发城内盗窃**牌红色连衣裙一件。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件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09元。
3、2020年7月22日,龚某某在上蔡县**街**服饰批发城内盗窃**牌儿童套装一套。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套儿童套装价值人民币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羌某的陈述;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根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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