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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5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龚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骑电动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惠苑路孔望山小学西侧,采用手拔方式盗走胡某某栽种在路边的高杆月季花2棵;

2.2020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骑电动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惠苑路孔望山小学西侧,采用手拔方式盗走胡某某栽种在路边的高杆月季花2棵;

3.2020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骑电动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惠苑路孔望山小学西侧,采用手拔方式盗走胡某某栽种在路边的高杆月季花1棵。

经鉴定,被盗5棵高杆月季花价值共计人民币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153号价格认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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