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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济源市**办事处**村。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骑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济源市建业贰号城邦西门口红绿灯东侧附近,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处人行道上的一辆双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36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退,龚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俊勇

田 宁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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