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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因盗窃嫌疑,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伙同王某甲(已被行政处罚)骑一辆电动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道**号路边,盗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该处建筑施工搭架用的扣件共计120个。龚某某、王某甲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周某某发现并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将龚某某、王某甲抓获。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龚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骑一辆电动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会展中心**展馆内,盗取建筑施工用的直角扣件共计86 个后逃离现场。龚某某骑车至**街道**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7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电子厂后面工地,盗取建筑施工用的扣件共计90个后逃离现场。保安人员发现被盗遂报警。当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福海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盗物品均已缴获,被告人龚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七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均被缴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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