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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路**号**号,暂住本市罗湖区**栋**单元**。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化名为“乔志勇”的被告人龚某某。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约被害人郑某吃饭,随后留宿在郑某位于本市罗湖区解放路**阁***B的住处。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趁被害人郑某熟睡时将郑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灰色苹果牌XS MAX手机及LV-ALPHA牌邮差包盗走。被害人郑某发现被盗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2月5日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LV-ALPHA牌邮差包一个。

经鉴定,被盗手机和邮差包共价值人民币1920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邮差包照片一组;2.书证:被告人龚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被害人郑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三张(附截图),涉案微信账号资料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忠明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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