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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见随州市**路**项目部管理松散,工地大门未锁,23时许,龚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工地上,推开围挡大门将车开进去,将15块弯型模板、9块平面模板、8块小平面模板装到三轮摩托车上,将模板拖到随州大地集团附近的彭某某的废品站卖掉,得款2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模板价值11048元。

2、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龚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三人(身份不详)到随州市**路**项目部,将大门锁剪开,龚某某在门外望风,另三人将13块倒角模板装到龚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上,后龚某某将模板拖到彭某某的废品站卖掉,得款1500元,龚某某分了800元给守围挡大门的工人,让其交给另外三人。经鉴定,被盗的模板价值4608元。

2019年9月6日,龚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龚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曾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回复函,施工所用模板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 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经返还给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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