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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益阳市大通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建设新村路一无名娱乐室内,趁被害人张某某打麻将没注意时,将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右边口袋里的1张100元人民币盗走,后其将钱打牌输掉了。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龚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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