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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武市****号,住邵武市******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到邵武市**号****经营部,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俞某某放在收银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到邵武市**路金贸**,推门入户,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银行卡5张、手串1串(价值人民币3113元),后将盗得的手串中的金貔貅和金珠子销赃至邵武市****,得款人民币2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人民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俞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出具的关于查获的被盗黄金制貔貅(已变形)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

8.被盗冷冻食品经营部的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东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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