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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龚某某,曾用名龚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7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区域,趁三楼307办公室(被害人张某某的办公室)没有锁门之机进入其中,从办公桌柜子里的黑色公文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700元、和天下香烟一包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累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启明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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