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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6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员,住江阴市**镇**村**幢**室。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凌晨,采用解开拴住铁皮门上的铜丝等手段,到江阴市**镇**路**号**楼**室,趁被害人金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床上枕头处的0PP0A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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