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3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南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4日至4月6日,被告人龚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用自己的微信小号绑定陈某某的银行卡后,用微信小号操作银行卡转账方式先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共计115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6日,陈某某发现钱款被盗后报警。2020年4月10日16时许,龚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投案,后龚某某弃保潜逃。2020年7月13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都**座**房将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阻力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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