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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因没有收入,便立意行窃。便携带电动切割机,从安乡县安乡大桥桥头经济旅社打的士至安乡县文昌湾社区门口,窜至文昌湾社区后面的自建房某单元***室,趁受害人曾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切割机将曾某某家防盗大门门锁割坏,并在大门上切割一方形洞口供其进入,随后溜门入室进入曾某某家中,将曾某某放置于南边主卧室衣柜中的一瓶人头马XO洋酒、两瓶拉菲红酒(其中一瓶在出门时摔破)、床头柜中约4700元现金以及放置于南边次卧衣柜中的一对青稞酒盗走。事后被告人龚某某将一对青稞酒以100元的价格出售至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广场Al-5栋113号,所盗红酒、人头马XO洋酒已于案后被被告人龚某某饮用,所盗现金被其挥霍剩余3508元,现金已退还给受害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的人头马牌XO干邑白兰地洋酒的市场价格为1519元。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龚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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