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龚某某先后在桃江县**超市、桃江县**医院、桃江县***烟酒店等地通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实施盗窃六次,盗窃的牛肉、猪脚、洗发水、香烟共计价值38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桃江县**超市盗窃牛肉1.5斤,经价格认定,价值72元;
2.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在**超市盗窃牛肉1.5斤,经价格认定,价值72元;
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龚某某在**超市盗窃猪脚4.5斤,经价格认定,价值121.5元。被告人龚某某将盗窃的猪脚拿出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龚某某支付了110.6元;
4.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龚某某在**超市盗窃一瓶飘柔牌洗发水,经价格认定,价值25元;
5.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公司对面一商店盗窃精品白沙香烟1条,经价格认定,价值95元;
6.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桃江县**医院二住院部四楼平顶阳台盗窃女式裙子1条、胸罩1个。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彭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已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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