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龚某会,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3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铜仁市**区**村**组,无业,2016年10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现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亮,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市,现住湖南省**市**乡**村**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执行中减刑1年10个月,于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会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潘某华、段某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德江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6日补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龚某会电话联系段某亮,向其询购冰毒35克,段某亮联系潘某华,确认能够买到冰毒后回复龚某会。7月20日上午,龚某会乘坐K9063列车从铜仁市到怀化市,段某亮驾驶摩托车到怀化火车站,将龚某会接至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29号喜都汇酒店(原华天酒店)潘某华所住的1517房间。而后,龚某会支付宝转账9100元给段某亮,潘某华将装有冰毒的塑料袋递给龚某会。龚某会离开酒店后,段某亮将龚某会支付的购毒款通过支付宝转账8950元给潘某华(另150元被段某亮支付宝自动归还蚂蚁花呗)。
当日14时许,龚某会携带所购冰毒从怀化乘坐客车返铜仁。当日17时许,龚某会在铜仁市旅游客车站被缉毒民警抓获,其身上所携冰毒疑似物一包被当场查扣,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35.8克。
2019年7月20日晚8时许,在民警管控之下,龚某会微信联系段某亮,欲购冰毒200克,要求段某亮将毒品送至铜仁,现金交易。当晚23时许,潘某华同意后便携带毒品与段某亮一道,租乘易某林驾驶的湘***轿车,从怀化前往铜仁。到达铜仁,易某林按照龚某会发送段某亮导航位置,行至铜仁市金滩广场半岛酒店楼下,段某亮下车上楼找龚某会,在酒店410房间被民警抓获。随后,布控民警在半岛酒店楼下抓获潘某华,当场从其手提包内查扣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202.78克。
案发后,经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龚某会手中查扣的35.8克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4.2%,从潘某华手中查扣的202.78克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毒品移交证明书、湖南通用客运发票、通话记录清单、到案经过等;3.证人吴某某、易某林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华、段某亮、龚某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龚某会、吴莉莉、易某林人像辨认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龚某会与段某亮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华、段某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从湖南怀化购买35.8克冰毒并携带至贵州铜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华、段某亮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龚某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毒品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既是毒品再犯,又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潘某华、段某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检察官助理:雷利斌
2020年1月18日
附:1.本案侦查卷宗5册,手机4部;
2.被告人龚某会、段某亮、潘某华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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