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6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街**委**组**号。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7月2日15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有限公司内,通过手机上网,在微信群中看到有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一女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相关信息和视频后,将该信息及视频转发至其单位工作微信群中,并于当日15时51分编写了虚假信息“据本人行程描述,前两日与朋友聚会逛街曾去过,常营天街,朝阳大悦城,大望路SKP,聚餐位置为望京SOHO”发到工作微信群中。后该虚假信息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涉及群成员超过2100人,被他人在微博中引用,阅读量达375250次。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7月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村**期**号楼**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分;
4.量刑建议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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