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及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龚某某向浙江磐安**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2017年10月,龚某某为了结算工程款,其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宁波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以支付2.1%开票费的方式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金额3009943.17元,所开发票已全部被浙江磐安**置业有限公司以列支成本的形式入账。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浙江磐安**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自首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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