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慈利县**镇**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上半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多次骗取唐某甲、万某某、李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82万余元,案发后仅归还人民币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上半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以帮唐某甲找关系解决医疗费、申请廉租房;以帮唐某甲的姐姐唐某乙获得异地搬迁修建房屋补助等为由,骗得唐某甲人民币共计2万余元;骗得唐某乙人民币共计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2)2020年2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以帮万某某找关系办理离婚手续及争取抚养权、申请廉租房等为由,骗得万某某人民币共计10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2019年9月17日至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慈利县通程物流公司的股东,以合伙购车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87930元,案发前其归还李某某3万余元,实际骗得5万余元。案发后,其返还李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2019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慈利县通程物流公司的股东,以合伙购买挂车为由,骗取张某丁人民币共计11万元,案发前其归还张某丁2.5万元,实际骗得8.5万元。案发后,其返还张某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汪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龚某某以入股物流公司、合伙购买挂车为由,骗得张某戊人民币共计45.57万元。
1.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朱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2016年年底至2017年9月,被告人龚某某以合伙投资入股物流公司、购买车库为由,骗取晏某某人民币共计9万元,案发前其归还晏某某1万余元,实际骗得近8万元。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对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招摇撞骗罪
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慈利县公安局驻看守所民警,以自己有关系能帮杨某乙追回钱款为由,骗取杨某乙人民币3000元、“和天下”香烟五条。案发后其退赔杨某乙人民币7000元。
1.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卢莎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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