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9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7月,被告人龚某某驾驶车牌号渝B7****出租车,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路转盘、渝北区机场转盘、渝北区空港转盘、渝北区绿梦广场转盘,趁被害人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840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渝北区法院方向进入空港转盘,趁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渝AY****雷克萨斯轿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200元;
2.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机场西路转盘,趁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渝BC****的红色尼桑轿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700元;
3.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机场西路转盘,趁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川AC****的大众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700元;
4.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渝北区空港转盘,趁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渝F8****的黑色帕萨特小轿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650元;
5.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机场西路转盘,趁被害人卿某某驾驶的川S5****的斯柯达牌轿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2050元;
6.2020年5月21日19时50分,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渝北区绿梦广场转盘,趁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渝AX****的车辆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200元;
7.2020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机场西路转盘,趁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渝DG****的白色大众越野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040元;
8.2020年6月28日20时3分,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 出租车来到机场西路转盘,趁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渝BH****丰田卡罗拉牌白色小轿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000元;
9.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渝北区空港转盘,趁被害人聂某某驾驶的渝BY****白色丰田雷凌轿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100元;
10.2020年7月20日21时56分,被告人龚某某驾驶出租车渝B7****出租车来到从渝北区机场转盘,趁被害人驾驶的渝BX****的大众CC牌轿车变道出转盘时,通过故意加速撞击对方,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200元。
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龚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支付记录、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用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喻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某某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杨 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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