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在哈尔滨有家具厂能够制作KTV茶几,骗取唐某某(男,66岁)的信任,与唐某某签订定制茶几的协议后骗取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被龚某某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龚某某家属已经赔偿唐唐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龚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临时羁押(出所)审批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
1. 证人黄某某、梁某某、闵某某、姜某某、隋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阚丽媛
2020年1月15日
附:1. 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2.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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