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路**栋**楼**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一出租房内,假扮女性,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居住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小区**栋**号的被害人姜某某,后与姜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并以缴纳房租,父亲住院,以及还贷款等理由向被害人姜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人龚某某69000余元及购买价值2999元华为荣耀20手机一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了赔偿,同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同时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