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在浙江省金华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在深圳无住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龚某某经一微信群友(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传授,了解到被害公司深圳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极速换新”业务存在管理漏洞,可以用旧无人机骗取更换新无人机。2019年1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陆续购买无人机sn码和电话卡,到**公司的官网申请极速换新业务,填写假姓名和取件地址,后将购买的无人机废旧零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公司,并支付几百元的置换费用,**公司经相关业务流程确认后,根据龚某某的申请和预留的邮寄地址,先后将多部新无人机寄送给龚某某,龚某某收到新无人机再变卖获利。经统计,龚某某共诈骗新无人机共15部,合计价值62946元。
2019年11月5 日, 龚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异常置换统计材料、异常置换支付统计材料、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龚某某的供述;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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