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4********,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厂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张某某因需要购房与中介被告人龚某某相识。2020年4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假称给张某某介绍女友姚金枝,并向其提供姚金枝的联系方式。随后被告人龚某某假借姚金枝的名义,通过QQ及微信与张某某在网上聊天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假借姚金枝的名义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案发未退还。
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龚某某向张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张某某对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飞
检察官助理杨居源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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