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某某自2019年4月以来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莫某某。2019年4月18日17时许,民警在高州市分界镇飞马桥处抓获龚某某,并缴获疑似毒品四小包。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疑似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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