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巷**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其位于镇雄县**村民小组**号的家中以6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给沈某某、方某某。沈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当天吸食一部分,第二天正准备吸食剩下的毒品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沈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吸食剩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25克。经鉴定,龚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助理检察员:唐巍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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