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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租住在本县**镇汽车站对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平江县**镇汽车站对面巷子的租房卧室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15克毒品冰毒给赖某某,赖某某支付了100元现金给被告人龚某某。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搜到一个黄色芙蓉王烟盒装的三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57克,在其租房卧室外衣柜里的棉被中查获用卫生纸包着的四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1.22克。随后,买毒人员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主动上交了其找被告人龚某某购买的0.15克毒品冰毒。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4、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称量、取样、检查、辨认笔录;

6、现场抓获视频、同步讯问视频、电话通话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物证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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