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贩卖毒品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6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绍兴市上虞区**镇**村**里**号。2018年9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月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吸毒人员胡某某强因买不到毒品遂找到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通过夏某某的介绍,从王某某处购买9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后以1000元的价格交付给胡某某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涟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 一体化推送本案证据材料和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 《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