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9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吸毒人员蒋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龚某某购买毒品,商量好后双方约定在中江县广福镇丝厂外的翻水桥边进行交易。双方到了翻水桥边后,被告人蒋某某向龚某某买了两包冰毒,并先后通过微信向龚某某转账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小 成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