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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双峰县**小区*栋*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三次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吸毒人员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龚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通过微信支付给龚某某500元,双方约定在双峰县永丰镇延大家味馆交易。龚某某从其上线“阿鑫”(身份暂未查实)处买来毒品,在延大家味馆门口将毒品卖给了邓某某。此次购买的毒品已被邓某某吸食完。

2.2020年9月10日,吸毒人员邓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龚某某购买500元冰毒、麻古,龚某某从朋友陈某某处拿来毒品与邓某某约在双峰县永丰水陆派出所家属院外汇合,一起到延大家味馆吃饭。当时因邓某某还未支付龚某某500元毒资,龚某某暂未将毒品交付邓某某。后在两人吃饭时,民警当场抓获龚某某,并从龚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麻古、冰毒。经称量,被扣押的麻古重0.01g、冰毒重0.31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2.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3.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意见;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先后二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龚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孟良

检察官助理 王杰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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